甘肃省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作者:办公室工作动态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291发布时间:2020/07/06
甘肃省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水平,增强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实力,甘肃省科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发展需要和总体规划,结合我院新建、新兴和交叉学科发展的需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的学科及学科方向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人才引进的条件
第三条 为适应我院学科发展的需要,根据申请人的学术成就或学术水平将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分为四个层次:其中第一、二层次可采用“柔性引进”的方式聘用。
第一层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层次:
1、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入选者;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入选者。
第三层次: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3、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近三年来达到以下1-4条中的两条者(其他相当于条款中所列学术水平的认定由甘肃省科学院确定):
(1)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方向学术论文,被SCI收录4-5篇以上(含)或被EI收录8篇以上(含);
(3)以排名第一身份获得本学科方向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4项并予以实施,效果显著;
(4)本人任主编,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国家规划教材或译著1部。
第四层次:博士后、博士、有突出业绩或贡献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岁,近三年来达到以下1-4条中的一条者:
(1)以第一作者身份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并被SCI收录3篇以上(含)或被EI收录5篇以上(含);
(2)以排名第一身份获得本学科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4项并予以实施,效果显著;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国家基金1项以上;
(4)本人任主编或副主编(排前两名)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或译著1部。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四条 甘肃省科学院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根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资助额度为:
第一层次:100-200万元(柔性引进院士另议);
第二层次:50-100万元(柔性引进人员另议);
第三层次:20-50万元;
第四层次:根据学科发展现状、需求及人才市场供求情况,对重点建设的学科及学科方向以及紧缺专业引进的博士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学科及专业引进的博士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五条 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费补贴:
第一层次:给予安家费40万元。此外,根据甘肃省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层次:给予安家费30万元;
第三层次:给予安家费20万元;
第四层次:对于重点建设的学科、学科方向及紧缺专业引进的博士给予安家费15万元;其他学科及专业引进的博士给予安家费8万元。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岗位津贴:
第一层次:享受1.5万元/月。
第二层次:享受1万元/月。
第三层次:前两年享受5万元/年的岗位津贴,第三年开始根据我院有关规定兑现岗位津贴。
第四层次:前两年享受3万元/年的岗位津贴,第三年开始根据我院有关规定兑现岗位津贴。
第七条 对科研业绩、成果突出的第四层次引进人才,院长可特聘其为研究员。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工作安排:
第一、二层次:办理配偶(未超过退休年龄)及子女工作调动。
第三、四层次:配偶获得硕士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专业符合我院岗位招聘要求,可按公开招考方式引进或根据甘肃省人员调动的相关规定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第九条 对短期来院开展学术交流和“智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实际情况面议。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根据党管人才的原则,成立甘肃省科学院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党政领导班子及专家组成。主要的职责是:确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及管理办法;审核各单位提交的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名单,决定是否提交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评议;协调解决引进人才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主要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人才引进的程序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须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于每年十月底前报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应聘的高层次人才须向甘肃省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室或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反映个人的相关资料(如:学历、学位、获奖、专利、论著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小组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在政治素养、科研业绩、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引进建议等相关材料提交院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经审核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在体检合格后签订相关协议。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人社部发〔2013〕58号)文件执行,在甘肃省科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院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年底,根据人才引进的层次、数量及相关政策确定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及安家费申请额度。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七个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
对引进的各类优秀高层次人才,实行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与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人才引进合同”或“岗位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为2-3年,合同中明确受聘者的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条件等内容。
第十七条 按照岗位聘用书的内容,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2种方式。
第十八条 引进满2年时进行中期考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提交中期考核总结报告。院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对引进人才的科研能力,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估,引进人才须做工作进展报告并进行现场答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在岗位聘期到期前3个月,引进的高层次才人须提交《聘期总结报告》。院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综合考评,引进人才须在考核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进行现场答辩,考核专家对照聘任协议书、《聘期总结报告》及设岗单位意见,确定引进人才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聘任合同继续执行并全额兑现相关待遇。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暂停相关待遇的执行,并根据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视情况续聘或解聘;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聘任合同继续执行并全额兑现相关待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暂停相关待遇的执行,并根据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追究引进人才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若引进人才的家属工作系我院安置的,引进的人才在调离时,其配偶须同时调离,如组织需要工作调动的不受此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工作当年可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必须参加述职,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三条 对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或因提供不实材料而引进的人才,我院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科研启动经费、安家费等相关经费可悉数收回,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它未尽事宜根据甘肃省科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